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02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分,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德育测评以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无违反评价指标言行的视为完成指标内容,应按照该指标分数进行加分;若出现负面清单言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二)评价指标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青年大学习未完成一次扣1分,上限10分。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每次扣20分;不积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根据相关情况每人每次扣3分。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一学年累计无正当理由晚归3次者扣1分,超过3次每次扣1分;无故夜查不在寝1次者扣1分。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者1次扣1分。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学术道德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
无故不参加年级大会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班级班会每人每次扣1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分。
一、学业学术素质(60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学业学术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二、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学术和学科竞赛活动的情况。
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为7分,每学年需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得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
(3)参加学院、学校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活动情况(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奖励分为6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三作者加3分,第四、五作者加2分,其他作者加1分;
(2)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三作者加2分,第四、五作者加1分,其他作者加0.5分;
(3)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高水平文章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三作者加1.5分,其他作者不加分;一般刊物第一作者加1分,第二、三作者加0.5分,其他作者不加分;
(4)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发明专利,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三作者加1.5分,其他作者不加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三作者加1分,其他作者不加分;
(5)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获奖的,属个人项目加5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加3分;
(6)在校院级学术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3、2、1分和2、1、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按分值的25%加分;
(7)获得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和优秀论文,团队负责人加1分,其余队员加0.5分;获得校级优秀汇报团队,团队成员各再加0.5分;获得院级优秀团队的,团队成员各加0.5分。
(8)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不得累计。
(9)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2、1.5、1、0.5分
三、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计算方式:体育综合评分(7分)=(基础分*100%+赛事分*50%,两项总分不超过100分)/100*7。其中基础分低于50分者,不加赛事分。
1.基础分(100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育课程成绩7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大三、大四、大五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基础分由体育学院提供相关网络在线窗口查询。
2.赛事分(100分):
项目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4-5名 |
6-8名 |
其他 |
参加院运动会项目 |
20分 |
15分 |
10分 |
|
|
集体项目的按50%加分(不含趣味);不同项目的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校运会队列成员,按照校级第3名进行加分;开幕式成员,按照院级第3名进行加分; |
参与校运动会项目 |
50分 |
40分 |
30分 |
20分 |
10分 |
代表学校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
80分 |
70分 |
60分 |
40分 |
30分 |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
100分 |
90分 |
80分 |
50分 |
40分 |
注: ①赛事分计算由学院(研究院)根据上述赋分办法自行计算,核算时学生需提交秩序册、获奖证书、成绩册等证明,校运会项目以体育学院报名秩序册和成绩册为核定依据; ②同一项目荣获不同级别赛事成绩,以最高级别奖项认定; ③学院(研究院)如对部分赛事级别及算法认定有疑问的,可由体育学院协助认定。 |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
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基本分为3分,每学期必须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文化、体育、艺术或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方可得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情况;
(2)参加学校、学院学生艺术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情况;
(3)参加学院、学校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情况(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奖励分为3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1)积极参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政治理论社团担任成员的加0.5分、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加1分;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等各项活动加0.5分;
(2)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系列主题活动(如知识竞赛、主题征文、主题演讲、思政微课、团支书讲团课、党员讲党课)等思想政治教育类活动加0.5分
(3)在地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心理健康类竞赛中获三等奖(或前六名)以上,属个人项目加3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加1.5分;
(4)在校院级文化、艺术、心理健康类活动中获奖的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3分、2分、1分和2分、1分、0.5分,集体项目的按50%加分;区分第一作者和其他作者的,第一作者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按分值的25%加分;
(5)积极参加校校艺术团、二十四节令鼓队等有益身心发展的文体团队的,按照当年考核等级加分:优秀加1分,良好加0.8分,合格加0.5分;
(6)凡无明确规定奖项等级的奖项,均按三等奖加分。如“新生杯”辩论赛最佳辩手按院三等奖加分;华厦之星特殊才艺奖按校三等加分;
(7)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8)社团或协会自行举办的活动均不加分。但是由校级、院级学生组织主办,学生团体(社团)承办的校级、院级大型活动按照细则规定加分,具体认定标准以证书上盖章为准。
(9)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2、1.5、1、0.5分
四、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为2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
(1)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2)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3)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4)积极参与卫生打扫、洗衣做饭、田间劳作等家庭劳动实践;
2.奖励分2分,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加1分;(若为挂职类社会实践且已在创新与实践能力一栏加分,则该项不重复加分)
(2)本学年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会计证、教师资格证等各类个人职业技能证书加1分。
(3)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加0.5分;
(4)获“省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加1.5分,“校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1分,“院十佳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0.5分,院级社区优秀网格员加0.5分。
(5)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加0.5分。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为5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服务工时;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的各项管理教育服务工作;
2.奖励分为5分,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1)参加义务献血、加入骨髓库着加1分,捐献骨髓者加3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表扬者加2分(须有经过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3)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获地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十佳个人分别加3分、2分、1.5分、1分,当学年志愿服务工时超过60个加0.5分,超过100个加1分。
(4)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志愿服务项目评比中获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
(5)在志愿服务项目评比中获奖按校、院级特等、一、二、三等、优胜奖分别计算为5分、4分、3分、2.5分、2分和3分、2分、1.5分、1分、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成员按分值的25%加分。
(6)担任班委、团支委,校院级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易班工作站、楼栋自律会等学生组织志愿者一年或一届的,考核优秀者加1.5分,良好者加1分,合格者加0.5分(不包括勤工助学等岗位;班级心理保健员分两类,获优秀心理保健员的,加1分,未获得的,按班委考核等级进行加分);
(7)担任校院级团委、学生会部门成员、社团联合会成员、校易班工作站副站长、国旗护卫队成员、学生团体负责人(副会长),楼栋自律会副主任、党支委等职务一年或一届的,考核优秀者加2分,良好者加1.5分,合格者加1分;
(8)担任学生党支委、楼栋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助理、班长、团支书,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会长),校院级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部门负责人、易班工作站站长、楼栋自律会主任等职务一年或一届的,考核优秀者加2.5分,良好者加2分,考核合格者加1.5分;
(9)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团委副书记,校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等职务一年或一届的,考核优秀者加3分,良好者加2.5分,考核合格者加2分;
(10)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2、1.5、1、0.5分。
(11)一人担任多个职务者,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只作为组织者的,只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记分。
五、附加分(5分)。附加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学生骨干5-7人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测评前要对参评学生进行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测评学生参照本学院(研究院)制定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三条 班主任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考核的直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在测评中,出现该细则中未规定或未写明的事项,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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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