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7年5月9日
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完善考勤制度,维护学校各项工作正常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考勤情况是对教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将作为工资调整、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考勤
第五条 日常考勤
(一)以院、处(部、室)、直属单位为考勤单位。
(二)坐班教职工日常考勤实行刷卡签到制度。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单位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
(三)考勤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并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保存好请假单等相关考勤材料,并及时向人事处统计报送考勤情况。
(四)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维护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差、开会、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脱产进修、出国(境)访学等均应做考勤记录,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汇总表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人事处。考勤单位对报送考勤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出勤要求
(一)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教学任务,并按所在单位要求,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分配时间,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按时出席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在未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期内,教学科研人员离开学校驻地一周及以上的,应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校部机关“双肩挑”领导均按坐班制人员考勤;学院“双肩挑”领导按向本单位师生公开的坐班办公时间考勤。
(四)特殊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有关单位(部门)须将作息时间调整方案报人事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教职工要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其他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
第七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
2.教职工要根据病情及大夫建议申请休假天数。病假休满仍需休假的,须持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化验检查单、医院收据及主治大夫的建议等材料,办理续假手续。
(二)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三)探亲假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不住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可享受探亲假。
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日。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五)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哺乳假和照顾假
1.女教职工合法生育,产假180天,可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小产、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请产前假,按病假对待。
4. 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5. 女方合法分娩的,男方可休照顾假15天。
(六)丧假
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请丧假,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一般不超过5天。教职工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第八条 以上请假期限遇各类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寒暑假等)均不顺延。
第九条 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因事、病、产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先以电话的形式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请假,并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请假教职工要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2.处级领导请假,按学校处级领导请假规定执行。其中因私请假的,需将已审批完结的书面请假材料抄送人事处。
3.其他教职工请假程序
(1)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等法定假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2)病、事假连续7天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连续15天内由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3)病假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按长期病休管理。申请长期病休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列入长期病休管理的人员必须在每学年8月31日前提交下一学年度的请假申请材料。
长期病休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若经发现其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上班销假时需提供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上班后不足2个月,又因病续假休息者,其病假要与上班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4.教职工在见习期内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5.在计算请假天数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连续计算。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期满后,未到岗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第十条 假期待遇规定
(一)生育假待遇
1.生产假、流产假:档案工资和岗位考核奖励照发,业绩考核奖励按实际工作业绩由各单位核定。项目制工作人员和编制外用工,生产假、流产假期间的待遇为每月岗位工资和社保提供的产假期间的生活补贴。
2.哺乳假、照顾假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待遇
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安排探亲的教职工,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并执行事假待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只限于从工作单位至目的地的境内费用,境外费用自理,报销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在探亲结束后的15天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人事处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已离退休、退职教职工不再享受探亲路费报销待遇。教职工探望出境学习进修的配偶、父母,费用自理。
(三)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
(四)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
2.病假1个月以内的(注:需学校医院证明,无学校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下同),按日减发岗位考核奖励(含浮动岗位考核奖励,日岗位考核奖励=月岗位考核奖励标准/30天;下同);学年度累计病假2个月以内的,扣发病休期间的岗位考核奖励。
3.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在3-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的90%加生活补贴、提租补贴计发。其他工资停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生活补贴、提租补贴计发。其他工资停发。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加生活补贴、提租补贴计发,其他工资停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加生活补贴、提租补贴计发,其他工资停发。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听取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属于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6.当月事假20天及以下,按日减发岗位考核奖励;超过20天的,减发全月岗位考核奖励。
7.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其本人全部工资。
8.教职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达1个月,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当年工龄。
9.项目制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经用人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可按事(病)假处理,事(病)假期间按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每日扣发的标准为月岗位绩效工资标准÷30。每学年事(病)假超过3个月者,停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生活补贴。
10.编制外用工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缺勤一日扣发一日绩效工资(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扣发的标准为月绩效工资标准除以30);连续请假(不含国家规定的产假、照顾假、婚丧假等假期)超过10天的,除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外,岗位工资按80%发放,超过20天的,岗位工资按50%发放,请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岗位工资,并停缴公积金。
(六)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第四章 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擅自离岗,按照旷工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办理或超过一周及以上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六)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七)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单位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八)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九)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教职工学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1天,扣发0.5个月的岗位考核奖励;擅离工作岗位2天,扣发1个月岗位考核奖励;擅离工作岗位3天及以上停发全部工资;连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0天的,学校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程序
(一)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3天内,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考勤表等),一并报送人事处。
(二)经人事处核实后,通知上报单位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岗位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四)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发给本人《解聘通知书》,解聘手续的办理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解聘通知书》按以下顺序送达
(一)由本人、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签收。
(二)若送达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有困难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至其合同上所填居住地址,并通过查询邮政网上跟踪记录保留其签收记录。
(三)在本条款前两种情况均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在校园网及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及时将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报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处理。如单位对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超过1个月不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坐班人员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从第4次起,每迟到、早退1次,减发个人岗位考核奖励100元/次。单位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5人次以上,从第6人次起,每次减发单位业绩绩效300元/人次。学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和其他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 坐班人员个人发生代刷考勤卡者,代刷者与被代刷者同时减发个人岗位考核奖励200元/次。单位(含代刷者与被代刷者单位),减发单位业绩绩效500元/人次。
第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理;对因考勤主管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细化本单位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和福建省、厦门市现行政策及规定制订,今后若有新政策出台,将按上级部门的政策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华大人〔201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