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8年4月16日
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7〕28号)规定的登记备案人员范围进行增加,并就新增登记备案人员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人员范围
在职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副高级职称,以下简称新增登记备案人员)。
二、审批程序
新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和《华侨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简称《出境审批表》),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后,将《出境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并由人事处办理校内相关手续。其中,工作时间出境的还须一并提交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申请单》。
三、证照保管及相关规定
1.新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由人事处统一保管。
2.新增登记备案人员只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申领后一个月内暂不出国(境)的,要在获得证件后7日内上交人事处。
3.新增登记备案人员在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将所持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4.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在审批的外出日期内向本单位及人事处报告,并将证件交回人事处。
5.新增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完毕校内审批程序,因故未能办理完成申请事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及人事处反馈情况。
6.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证人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到原签发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遗失作废手续,并将《出入境证照作废声明书》交人事处。
7.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收交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须加强教育和管理,并监督其认真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应加强与因私出国(境)人员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返校后,督促其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时交人事处保管。
8.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应对登记备案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1)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2)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3)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
(4)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5)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9.对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含双肩挑)、离退休厅级干部,学校研究认定的涉密人员,以及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仍按照原文件《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7〕28号)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