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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政策,无论您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在2019年完成信息确认才可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您能够及时充分享受个税政策优惠,请您尽快于2019年12月底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推荐方式)或税务局自然人纳税服务网对您的2020年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或补充修改。财务处工薪发放时将通过税务局个税扣缴客户端获取您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并为您办理税款预扣。
接主管税局通知,我校有大量员工未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为保障您的个人权益,请您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如符合政策条件,建议您及时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尽快完成注册并完善个人申报信息。
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了汇总整理,您可至财务处主页左边栏“个人所得税专栏”查看了解相关政策,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592-6161368(厦门)0595-22693619(泉州)
财 务 处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APP版)
2.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网页版)